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深入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药监综妆〔2026〕54号)要求,省药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内容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是指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简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的行为。试点期限自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
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该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试点企业应当符合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等要求,且近3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二、试点工作流程
(一)试点申请提交。安徽省有意向参与个性化服务的企业,以及在省外其他地区已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拟在其设立于安徽省的试点门店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应填写“安徽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连同申请表“备注”所附资料一并提交省药监局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资料寄送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308室。
安徽省已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拟在省外其他参与试点地区开设试点门店的,应当向试点门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符合要求后及时向安徽省药监局报备。
(二)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省药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试点企业及其试点门店开展现场评估,重点核查试点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试点门店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管理情况。在省外其他地区已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拟在其设立于安徽省的试点门店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省药监局仅组织对试点门店开展现场评估。
(三)资格确认与公开。经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通过的,由省药监局确认其试点资格,并及时通过省药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名单。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省药监局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省药监局各分局协助开展对辖区试点企业的现场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开展对辖区试点门店的现场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试点企业应当评估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的安全性,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将试点门店纳入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规模和化妆品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负责对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进行管理,建立试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可以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个性化服务产品随附的标签或者使用须知所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标注个性化服务企业和经营场所名称、地址、提供个性化服务时间、产品使用期限等信息。
(三)试点门店应当设质量安全员,并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个性化服务工作要求,经试点企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承担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个性化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配备与个性化服务相匹配的操作人员,经试点企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设置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操作区域和设施设备,满足合理布局、有效隔离、便于操作及环境控制等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确保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涉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销售日期、数量等信息,并在购买者知情同意情况下,留存购买者联系方式等。
(四)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应当建立个性化服务产品投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对发现的不良反应按要求上报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发现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处置,必要时进行产品召回。
(五)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试点企业或者试点门店未按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要求开展工作的,应当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省药监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未尽事宜请联系省药监局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刘宏柒;电话:0551—62999256。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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