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省药监局对2024年7月2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经2026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全面推行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贯彻风险管理理念,依据本办法制定的风险指标,对化妆品经营者(含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经营者)风险开展分级评定,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制定本办法,指导全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规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企业、宾馆酒店、洗浴中心、美体美甲店、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母婴用品店、月子中心、批发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等化妆品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章 风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A级(低风险)、B级(中风险)、C级(高风险)、D级(最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以上一评定年度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违法违规情形、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等情况为依据,综合评定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始风险等级为A级(低风险):
(一)宾馆酒店、洗浴中心、美体美甲店,以及经营品种不超过50个的小微型企业。
(二)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A级进行监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B级(中风险):
(一)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母婴用品店、月子中心、以及经营品种在5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商场、超市。
(二)经营儿童化妆品的。
(三)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
1.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3.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四)在监督检查中被查出3条(含)以上问题,被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的A级化妆品经营者(不包括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问题。如被检查过多次,以条数最多的一次作为判定标准)。
(五)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B级进行监管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高风险):
(一)开展化妆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以及经营品种在500个以上的零售企业。
(二)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
1.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 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化妆品。
3. 化妆品经营者投放的化妆品广告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被处罚;或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处罚。
(三)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被责任约谈的经营者。
(四)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C级进行监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D级(最高风险):
(一)存在以下任意一条违法行为:
1. 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2.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4. 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5.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经营。
6.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7. 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
(二)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作出责令暂停经营、责令召回等相应处理的。
(三)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抽检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2.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3. 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经监管部门研判,认为应该按照D级进行监管的。
第十一条 化妆品经营者同时符合多个不同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经省药监局同意,13个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经营业态和经营规模化妆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调整;同一市(地)不同地区,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必须保持一致。
第三章 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风险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科学准确、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2026年11月30日前,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化妆品日常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首次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风险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风险等级只升不降,经营者被发现存在高于当前风险等级情形的,直接上调至对应的高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30日前,日常监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的变化情况,以及违法违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情况,对经营者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风险等级从高向低调整的,应遵循按年逐级下调的原则,不得越级下调。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情形的B级经营者、第九条第(一)款情形的C级经营者,如经营者建立了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并得以有效实施;将进货查验记录、不良反应报告、配合产品召回等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经日常监管部门研究决定,风险等级可以由B级下调至A级、C级下调至B级,下调结果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每年6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经营者,不参加当年风险等级评定,在此期间产生的风险等级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
第四章 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化妆品经营者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一)A级(低风险):开展有因检查,常规检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二)B级(中风险):每年至少开展1次常规检查。
(三)C级(高风险):每年至少开展2次常规检查。
(四)D级(最高风险):每年至少开展3次常规检查。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辖区内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适当提高特定化妆品经营者的检查频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管人员在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2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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