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有关要求,结合化妆品监管职能及工作实际,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要求,激发化妆品产业创新活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鼓励化妆品产业扩容升级。鼓励企业整合资源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在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情况下,允许企业在外设仓库放行产品。借力龙江地缘优势将特色原料及产品推向海外市场,支持境内外化妆品企业来我省创建技术研发中心、投资建厂,助力我省化妆品产业国际化发展。
二、强化原料创新技术支撑。鼓励企业开发化妆品新原料,为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前置咨询、过程指导、动态优化的“一对一”精准服务。积极向国家药监局争取参与部分技术审评工作,助力我省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突破。
三、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推广。稳步推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允许试点企业根据消费者需求对已备案普通化妆品进行现场简易调配、分装。总结试点成效,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展至更多企业,精准对接消费者需求。
四、推进标签管理数字化升级。积极争取参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鼓励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标签管理的精细化治理和便利化服务。
五、优化化妆品备案资料。完善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标准,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和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仅着色剂、香精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在备案时共用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将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调整为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因生产场地变化需重新备案的化妆品,除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外,允许使用原备案技术资料。
六、优化功效宣称管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化妆品备案时,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可自主选择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允许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等成分的种类或者含量上存在差异的配方体系近似的同一品牌产品,共享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收集省内相关企业对功效宣称、分类规则的意见,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七、健全完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等关键要素,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八、优化生产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建立企业共性问题清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探索优化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九、强化网络经营监管。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持续强化监管协作和风险共治机制,推动行政监管和平台治理协同发力,排查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
十、提升不良反应监测效能。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规范指导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收集报告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利用,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完善“监测、评价、预警、处置”闭环管理机制。
十一、加强备案后延伸监管。强化化妆品备案后技术核查和整改落实,严厉打击备案、检验数据造假行为,确保备案和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十二、加强审评检查队伍建设。充实化妆品审评专业技术力量,优化检查员队伍结构,建立系统化培训、专业化管理、科学化考核机制,提升审评和检查队伍专业能力,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十三、健全专业人才职称体系。落实相关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畅通化妆品从业人员在医药工程和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激发行业人才创新活力。
十四、完善标准体系建设。聚焦我省白桦树汁、紫苏等特色原料,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开展化妆品标准研究。主动对接中检院课题组,积极争取参与化妆品原料技术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为产业规范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调查研究、法规宣贯、政策传导、技术创新、质量提升、标准构建、品牌培育及业务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政府引导、协会搭台、企业主责”的共治生态。
十六、加强政策宣贯培训。通过省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优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方便企业和公众快速掌握核心内容。不定期召开政策宣贯会,现场解答企业在注册备案、生产经营、创新发展等方面的疑问,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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