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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告 (2026年 第7号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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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8-11 06:06:45  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为深入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和《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药监综妆〔2026〕54号)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在南京市、苏州市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6年 第7号 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8-10 生效日期 2026-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深入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和《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药监综妆〔2026〕54号)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在南京市、苏州市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位于南京市、苏州市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备、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二、试点期限2026年8月-2027年9月。

三、试点工作要求(一)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坚持“优中选优”,选取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参加试点工作。(二)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试点,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保障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加强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管理,确保可以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三)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相关检查分局和属地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试点申办流程(一)提交申请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企业应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附件2)。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加盖企业公章邮寄至省局化妆品监管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二)现场评估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对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场所开展现场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应积极整改并向省局提交整改报告,省局将采取现场复查或资料复核等方式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三)结果告知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省局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名单。特此通告。

   附件:1.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pdf

   2.江苏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pdf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消费者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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