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于2026年9月16日发布《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2026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6年第116号)。经后续核实,新增一批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现予以补充公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相关备案人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对公告产品依法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前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21号,电话:0371-65567061,65567059)。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
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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