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药监规〔2026〕6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药监规〔2026〕6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6-26 05:12:34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药监规〔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06-09 生效日期 2026-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省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相关直属单位:

《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已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停产包括整体停产和单元停产。整体停产是指企业停止所有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单元停产是指停止某个或多个生产单元的生产行为。

第三条 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自停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检查分局提交《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附件1)。相关检查分局自收到停产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停产报告签具意见后报省局化妆品处进行公布。

第四条 企业停产期间未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企业在长期停产期间,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辅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仓储管理;

(二)库存产品销售管理;

(三)不良反应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企业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检查分局报告,并提交《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附件2)。

第七条 检查分局收到企业复产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现场全面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检查分局在《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上签具意见,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化妆品处进行公布。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整改到位后需重新提报《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及整改报告,符合要求的,由检查分局签具意见报省局化妆品处进行公布。

第八条 各检查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长期停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化妆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现企业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且在停产期间擅自生产的,依法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

   2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