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我省化妆品生产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但部分企业存在长期停产、复产不规范等问题,给化妆品质量安全带来潜在风险。为进一步强化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化妆品生产监管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各分局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管理规定》初稿,征求了相关处室单位、各检查分局意见建议,并于4月7日至5月7日在省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研讨完善,经合法性审核,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印发,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九条,核心内容涵盖适用范围、停复产报告程序及监督检查等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与定义。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长期停产、恢复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对整体停产和单元停产进行了定义,确保监管对象清晰明确。二是停产报告程序。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需在停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停产报告,检查分局签具意见后报化妆品处公布。三是停产期间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在长期停产期间,需继续做好原辅包材料等仓储管理、库存产品销售管理、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确保停产期间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地。四是复产自查与报告。规定企业复产前需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复产,并在复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产报告。通过企业自查,促使企业主动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复产质量。五是复产现场检查。检查分局在收到复产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通过严格的现场检查,确保企业复产条件符合法规要求,从源头上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六是监督检查与违法处理。检查分局要加强对长期停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同时规定了停产期间企业未按要求换发生产许可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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