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化妆品备案人,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个性化、多元化需求,鼓励化妆品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多场景、多领域创新研究,积极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监管新路径和可行模式,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精神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工作要求,现就全区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及范围
全区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取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参与。
在全区获得试点资格的化妆品备案人或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和相关总体要求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该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一)申请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二)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试点要求规范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对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加强管理,建立试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可以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鼓励企业采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试点企业应当主动收集消费者对个性化服务及产品的反馈和建议,定期分析研判并及时改进。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如实记录并合理处置。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涉及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自治区药监局。
(四)试点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试点企业负责对试点企业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进行管理,建立试点企业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满足以下要求:
1.质量安全员。试点门店应当设质量安全员,协助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并运行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保证个性化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个性化服务工作要求,经试点企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操作人员。试点企业应当配备与个性化服务相匹配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经试点企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点企业应当参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的质量安全员、操作人员等进行管理。
3.场地和设施设备。试点企业应当设置与个性化服务相适应的操作区域和设施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配置区域应当便于清洁和维护,配置区域的环境控制指标应当满足开展个性化服务操作的需要。
4.销售记录制度。试点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确保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涉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销售日期、数量等信息,并在购买者知情同意情况下,留存购买者联系方式等。
5.投诉管理制度。试点企业应当建立个性化服务产品投诉管理制度,对消费者投诉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处理,发现不良反应应当按要求上报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涉及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五)鼓励试点企业企业在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优化个性化服务的模式和管理措施,及时向自治区药监局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加强对辖区内试点企业个性化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以及个性化服务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一)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药监局提出申请,提交证明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见附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资料可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提交至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
(二)自治区药监局组织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对申请资料开展形式审查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为符合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经自治区药监局公示后方可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
(一)本通知未明确的,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相关的其他要求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执行。
(二)材料寄送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云景路32号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电话及邮箱:0771-5787366;hzp@yjj.gxzf.gov.cn。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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