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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药品监管法律“合规顾问”及“指导员”的通知 (内药监函〔202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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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5-09 03:19: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助力企业持续合规生产经营,我局设立法律“合规顾问”及“指导员”,针对“两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专业及法律问题,提供“点对点”电话答疑与法律咨询服务。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药监函〔2026〕154号
发布日期 2026-05-08 生效日期 2026-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局相关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助力企业持续合规生产经营,我局设立法律“合规顾问”及“指导员”,针对“两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专业及法律问题,提供“点对点”电话答疑与法律咨询服务。

企业可向所在地自治区药监局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设立的“指导员”直接咨询,也可向我局相关业务处设立的“合规顾问”进行咨询。如需现场合规指导,企业可向所在地检查分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结合实际,选派合规检查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合规体检与指导服务。

对于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指导员”、“合规顾问”应及时向自治区药监局报告,共同研究,主动推动问题解决,并尽快向企业反馈结果。

附件:   “两品一械”监管法律“合规顾问”及“指导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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