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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暂行)的通知 (辽药监妆〔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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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20 03:44:23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58
核心提示: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
发布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药监妆〔2019〕92号
发布日期 2019-09-18 生效日期 2019-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5-29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辽药监告〔2023〕51号)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同时,结合监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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