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细化《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管理要求,国家药监局发布于2026年7月29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70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期问答围绕《公告》内容进行编写。
一、《公告》如何进一步扩大减免化妆品动物试验资料的产品范围?
特殊化妆品中烫发产品、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祛斑美白产品,以及使用了新原料的普通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除外),其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证明,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产品注册备案时,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减免动物试验产品范围。
二、《公告》关于调整化妆品(含牙膏)原料安全相关信息为企业存档备查的要求是什么?
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原料质量规格有相关要求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配方栏或者安全评估资料中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或者检验报告。国家药监局不再公开原料报送码。已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更新维护或者申请变更。
三、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存档备查时,需关注哪些事项?
产品(含牙膏)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原料质量规格有相关要求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配方栏或者安全评估资料中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或者检验报告,其中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要求仅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的,也需提交上述原料的质量规格或者检验报告。
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注册人、备案人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已经注册备案产品的原料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对于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自行进行更新维护;对于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或者由于生产工艺优化等原因导致主要功能成分纯度增高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变更。
注册人、备案人可参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4相关内容保存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四、《公告》关于优化共用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含牙膏)安全性技术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一)同一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根据要求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提交产品具有代表性的说明和上述试验报告。
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上述试验报告,但需提交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并评估和确认共用试验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生产场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产品注册备案时,需对应提交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可以共用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
(三)此处所称配方体系近似产品,是指配方中仅着色剂、香精、pH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及配方相应调整部分(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外,其他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的产品。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配方体系近似产品认定范围。
(四)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中近似产品的评估原则,对原料、风险物质以及产品稳定性、防腐效能和包材相容性进行安全评估。
五、《公告》关于简化改变生产场地化妆品(含牙膏)注册备案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已经注册备案的进口产品,拟转移至境内生产或者增加境内生产企业的,或者已经注册备案的国产产品,拟转移至境外生产或者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的,如注册人、备案人、产品名称、配方未发生变化,且执行的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共用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安全评估、功效评价等试验评估报告,但需重新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原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六、《公告》关于扩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接受范围的要求是什么?
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对于产品其他功效宣称,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允许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者经验证的企业自建方法等,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
七、《公告》关于接受共用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要求是什么?
(一)同一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
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但需进行等效评价以确认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规定公布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摘要时,应当说明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情况。
(二)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报告、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和等效评价等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涉及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的,产品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和配方体系近似说明。
(三)此处所称配方体系近似产品,是指配方中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pH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及配方相应调整部分(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外,其他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的产品。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配方体系近似产品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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