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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以标准与标识创新推动上海“医研共创”化妆品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沪药监建议〔20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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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6-01 05:27:17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以标准与标识创新推动上海“医研共创”化妆品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发布单位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药监建议〔2026〕53号
发布日期 2026-06-01 生效日期 2026-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议案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罗旻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标准与标识创新推动上海‘医研共创’化妆品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推动。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为化妆品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2021年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监管部门鼓励企业加强与医院、科研所等机构合作,研发优质的化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

为鼓励本市化妆品创新,在“医研共创”方面,市药品监管局指导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开展相关研究,制定发布了《化妆品医研合作研究规范》的团体标准,从组织人员、皮肤科学研究、配方设计、安全评估、功效评价等方面指导企业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研发合作。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本市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医研共创”化妆品团体标准,进一步推动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科委等部门发布《上海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联合市知识产权局评定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系列培训等,指导医疗机构优化完善成果转化管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自2022年《上海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实施以来,医院陆续建立技术转移专职部门或专属岗位,配套制定成果转化全流程管理制度文件,为工作规范化、长效化开展筑牢制度与组织基础。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宣称,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颁布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指出“化妆品标签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同时,为鼓励支持化妆品研究创新,科学传播化妆品研究情况,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正在研究起草化妆品“医研共创”专用标签标识的相关标准。我局将持续跟踪、积极配合相关标准的起草工作,并向国家药监局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建议意见。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持续聚焦行业关注,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加强化妆品创新指导服务,促进本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

联系人姓名:江科               联系电话:54909128

联系地址:宜山路728号         邮政编码:200233


 地区: 上海 
 标签: 标准 标识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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