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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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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1-04 09:52:28  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云南省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12-31 生效日期 2025-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云南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云南省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及范围

云南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取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参与。

在我省以及《通知》中相关省(市)获得试点资格的化妆品备案人或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以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以《通知》规定为准。

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该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二、开展试点相关要求

(一)申请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二)试点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对向消费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加强管理,建立试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可以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鼓励企业采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应当主动收集消费者对个性化服务及产品的反馈和建议,定期分析研判并及时改进。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如实记录并合理处置。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涉及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省药监局。

(四)鼓励试点企业在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优化个性化服务的模式和管理措施,及时向省药监局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试点申请及办理流程

(一)拟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提交证明符合《通知》要求的资料(见附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资料可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提交至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二)省药监局对申请资料开展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对试点门店开展现场评估。评估结果为符合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经省药监局公示后方可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

四、其他事项

(一)省药监局将加强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的监管。对未按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开展服务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处理。

(二)本通知未明确的,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相关的其他要求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执行。

(三)材料寄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616号,联系电话:0871-68570145。

附件:   云南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云南 
 标签: 消费者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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