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备案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备案人(含境内责任人,下同)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含牙膏)的年度报告。在2025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年度报告的,我局已在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出具责令整改意见,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省药监局将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产品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请相关备案人尽快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于2025年6月30日前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