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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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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2-04 09:28:44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化妆品监管改革要求,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产业和监管实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6-02-03 生效日期 2026-0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化妆品监管改革要求,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产业和监管实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含义及主体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是指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以下称试点企业),在其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称试点门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提供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的行为。

试点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严格控制试点规模,选取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前期已参与试点的企业可以继续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二、试点报名

拟在我省从事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试点企业,以及省外试点企业拟在山东开设试点门店的,向省局报名(见附件报名表),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局组织开展资料和现场评估,公开发布参加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试点期限按《通知》要求执行。

鼓励试点企业采用智能化设备和先进技术方式开展个性化服务,确保服务操作规范,全程可追溯。

三、有关要求

(一)省局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现场评估、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市局、检查分局负责政策宣贯、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的日常监督指导,收集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配合省局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配合试点工作的产品备案、现场评估、有因检查等工作。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开展政策宣贯、技术交流、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普法宣贯等工作。

(二)参加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的企业,按照《通知》关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规范开展试点,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试点门店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规模和化妆品类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试点企业负责对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进行管理,建立试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试点企业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每年11月底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省局及时总结评估企业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和个性化服务监管方式及要求。相关市局、检查分局加强对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报省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联系人:于老师,联系电话:0531-51795083,邮箱:yut001@shandong.cn。

附件:   山东省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报名表.docx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消费者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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