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河北省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化妆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模板见附件2)前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电话:0311-83720195)。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