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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药监化〔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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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9 08:12:18  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12
核心提示:为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打造海南自贸港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精神,省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药监化〔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11-08 生效日期 2021-1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药品检验所,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打造海南自贸港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精神,省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文传递至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清理整治网络销售非法添加、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和标签违法宣称等突出问题,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深入宣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落实《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国家或者省级药监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

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的化妆品品种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药护肤品等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后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

三、整治对象及职责分工

(一)整治对象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经营者(统称其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职责分工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具体分工如下:化妆品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行动,制订实施方案,调查省局监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即省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有关情况,指导督促市县整治工作,总结工作情况并上报。认证中心负责省局监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稽查处负责省局监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网络抽样和相关案件的查处,协调移送属地市县并指导核查处置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移交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案件线索。省药检所负责网络抽样样品的检验。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整治辖区内通过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经营者;核查处置省局移送的实际经营地在辖区内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案件线索。

四、行动步骤及措施

本次专项行动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

(一)摸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底数。11月底前,各级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属于各自监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底数,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和其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及相关信息(调查内容见附表2、附表3)。

(二)组织开展法规宣贯培训。在本阶段,各级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要加强《条例》《办法》的宣贯和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采取印制张贴发放海报、宣传手册,利用网络媒体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开展集中或分散培训等多种形式及时宣贯化妆品电子商务监管的新规定、新要求,增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三)组织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2022年2月底前,各级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按照本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动员组织各自负责监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一是督促本省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查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情况,主要包括:1.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登记档案;3.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4.存在《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暂停或拒绝向平台内相关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二是督促本省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药监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省局(报告表见附件4),同时将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监部门(移交线索内容见附件5)。

三是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第二阶段:专项检查(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各级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情况,集中组织开展对所负责监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检查。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被投诉举报的、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以及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列为重点监检查对象。

(一)检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由省局组织,重点检查省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检查内容见附件6),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查处。

(二)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各级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个溯源,对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三)开展网络抽检。省局结合国家、省级化妆品监督抽工作,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重点产品进行网络抽检,检查检验是否存在非法添加、非法使用禁用原料、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精心组织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级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理,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三)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与综合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违法线索得到核实,违法行为得到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并按时报送省局化妆品处。分阶段信息报送要求如下: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见附件1);2022年3月20日前报送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及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2022年10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40338292@qq.com。

附件:1.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联络员

信息表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信息调查登记表

3.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调查登记表

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5.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6.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记录表

7.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检查记录表

8.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

段情况统计表

9.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

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联络员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信息调查登记表(模板)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张某某

12345

3399

0@qq.com

登记主体信息

企业名称*

海南12345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B01幢1-2层

办公场所*

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B01幢1-2层

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丁某某

联系电话

0898

主要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卢某某

联系电话

137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人信息

姓 名*

符某某

联系电话

188

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

某互联网医院

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

某医药

网站域名*

tenhnhealth.com

网站IP地址*

9.139.128.154

服务器存放地址*

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3.1栋2楼A、D、E区

本单位承诺备案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化妆品网络经营服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本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号内容为必填项目,其他不涉及的可缺项。其中,企业名

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附件3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调查登记表(模板)

化妆品网络

经营类型*

入驻类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李某某

188

343@qq.com

主体信息

企业名称*

某某医药连民西路分店

住所*

某省某市某路某号

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06

经营场所或

生产场所

某省某市某路

库房地址*

主体业态

(可多选)*

化妆品零售/批发/批零兼营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化妆品网络经营服务第三方平台名称*

1、京东

2、

3、

网站信息(自建类)

网站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IP地址*

服务器存放地址*

填表说明:本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号内容为必填项目,其他不涉及的可缺项。其中,企业名

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附件4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序号

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平台内经营者名称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

主要涉嫌违法行为

已做出的处置措施

是否已将相关核查线索移交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

相关核查线索移交时间

附件5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电子商务平台名称

联系人

移交时间

移交单位

主要涉嫌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已做出的处置措施

做出处置措施的时间

核查线索移交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5项内容)

1.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2.涉嫌违法化妆品的销售网址.

3.涉嫌违法化妆品的产品展示页面图片.

以附件形式提交

4. 涉嫌违法化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信息

以附件形式提交

5. 涉嫌违法化妆品的相关交易记录

以附件形式提交

6.其他相关信息

附件6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记录表

平台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IP平台地址 平台经营者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实名登记制度

抽查2~3家平台内经营者,检查是否落实实名登记

抽查的经营者名称,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核验并登记。

质量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检查是否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机构名称,专兼职管人员名单。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建立并实施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制度

是否有日常检查制度文件,检查相关记录

检查是否建立并实施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是否有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文件,检查相关记录

检查是否建立并实施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是否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文件,检查相关记录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附件7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检查记录表

经营者名称: 入驻平台名称  自建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产品标签等信息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的化妆品品种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是否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是否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药护肤品等

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

是否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

是否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是否有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药护肤品等

进货查验

记录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不得销售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通知暂停或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是否存在销售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通知暂停或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抽查3~5个品种

抽查的产品名称

1. 2. 3.

45.

供货者市场主体证明

1. 2. 3.

45.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是否冒用他人注册证

1. 2. 3.

45.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1. 2. 3.

45.

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 2. 3.

45.

是否保存相关凭证

1. 2. 3.

45.

是否建立购货登记台账并记录完整

1. 2. 3.

45.

检查人员(签名):检查日期:

附件8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组织开展自查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清理违法化妆品产品数量

建立化妆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情况

对化妆品电子

商务经营者开展宣贯培训次数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已建立制度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

已建立制度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附件9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监督检查企业数

责令整改企业数

约谈企业数

案件查处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

“处罚到人”

的人数

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数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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