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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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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10-12 05:04:25  来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2025年11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围绕加大产业创新支持力度、提升注册备案管理效能、完善生产经营监管机制、强化技术支撑保障、推动监管与国际接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地方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制定背景

2025年11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围绕加大产业创新支持力度、提升注册备案管理效能、完善生产经营监管机制、强化技术支撑保障、推动监管与国际接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地方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优化和产业创新发展,对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作出明确部署。浙江是化妆品产业大省,产业门类较为齐全,区域特色较为鲜明,企业创新和品牌发展活跃,产业发展对监管服务便利化、专业化、精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家药监局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省药监局结合我省化妆品产业基础、监管实际和企业需求,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着力以改革提质、监管提效、产业提能、支撑提级为主线,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监管效能,推动全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32号);

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

6.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1号);

7.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2号);

8.《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

9.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

10.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

11.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70号);

1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70号)等。

三、主要内容

《若干举措》立足浙江化妆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实际,提出4个方面20条具体举措。

一是强化改革提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出了全链条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深化备案管理“惠企赋能”改革、优化化妆品备案资料管理、优化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深化个性化服务与电子标签试点、培育化妆品消费新业态新动能等6条举措。从支持原料创新、优化备案管理、深化试点工作、培育消费新业态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消费潜力。

二是强化监管提效,筑牢质量安全防线。提出了完善化妆品质量管理机制、完善网络经营治理体系、强化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深化长三角区域协同监管等5条举措。从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加强网络经营治理、完善风险监测和信用监管、推进区域监管协同等方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三是强化产业提能,激发美丽经济活力。提出了支持浙江美妆平台建设、开展品质浙妆提升行动、开展时尚潮妆引领行动、开展功效特妆科创行动、开展生态美妆共富行动等5条举措。从产业平台建设、品牌培育、跨界融合、科技创新、特色原料转化和出海服务等方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发展动能。

四是强化支撑提级,完善基础保障体系。提出了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化妆品标准体系、加强监管智慧化建设、加快构筑社会共治合力等4条举措,提升监管服务能力。从人才培养、标准研究、数字赋能和社会共治等方面,夯实监管基础,提升监管服务专业化、智慧化水平,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四、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支持企业创新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全链条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原料是化妆品产品安全、质量和功效的基础,也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若干举措》提出,深化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服务”,建立覆盖原料研发、标准制定、审评服务和产业转化的全链条支持服务体系。通过加强对企业新原料研发和注册备案工作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研发和申报质量,推动具有浙江特色的植物资源、生态资源和功能性原料实现标准化、产业化,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浙江特色新原料。

二是深化备案管理“惠企赋能”改革。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事,开展备案服务“县域直办”试点,鼓励产业基础较好、具备相应条件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动省药监局,为企业提供备案服务。同时,推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优办快办”,通过合规激励引导企业主动提升备案资料质量和产品合规水平,推动备案服务向指导规范、促进提升转变。

三是优化化妆品备案资料管理。化妆品及牙膏备案时,备案人无需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对于符合条件、配方体系近似的化妆品及牙膏,支持依法共用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对于因生产场地变化需要重新备案的化妆品及牙膏,符合条件的,简化相关备案资料要求。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同时强化备案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是优化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支持注册人、备案人在具备充分科学依据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者经验证的企业自建方法,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对于符合条件、配方体系近似的化妆品,支持依法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有利于鼓励企业根据产品特点和技术实际开展科学、合理的功效评价,进一步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对产品功效宣称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的主体责任。

五是深化个性化服务与电子标签试点。深入推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创新试点服务模式,在确保质量安全和规范有序的前提下,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同时,扎实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探索拓展电子标签的数据管理、应用场景和消费者服务模式,鼓励企业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标签管理质效,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清晰、易读的产品信息。

六是培育化妆品消费新业态新动能。依托“深化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的先行优势,将省药监局支持义乌化妆品进出口贸易便利化改革试点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向全省有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支持国际化妆品新品以浙江为中国首发地,并在浙江开展首发、首展、首秀。对于在中国首发,或者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同步上市的国际化妆品新品,注册备案时可以提供在中国首发上市的承诺性声明,免于提交在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同时,支持适合老年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化妆品开发应用和注册备案,推动化妆品产业更好满足银发群体多样化消费需求。

五、生效日期、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生效日期:《若干举措》于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化妆品监管处王蓓、孙杰民,0571-88903356,0571-88903267。


 地区: 浙江
 标签: 注册备案 生产经营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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