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进行新原料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在完成新原料备案后,因企业信息发生客观变化,或因新原料备案人有进一步研究发现,需要对新原料信息进行更新。2025年,国家药监局发布《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提出,明确已上市新原料变更路径,制定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为指导新原料备案人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资料提交技术要求和提交方式。
二、《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指南》适用于已备案化妆品新原料在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前的备案信息更新相关工作。新原料监测期满前1个月内,除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企业信息更新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信息更新。新原料备案人在后续研究中发现新原料存在实质性安全风险的,不得自行改变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条例》《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已注册化妆品新原料在纳入《目录》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新原料注册人可参照本《指南》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并提交注册变更申请资料。
三、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自行维护的信息更新;第二类为企业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信息(主体未发生变化)、更新生产企业信息(生产现场未发生变化)、更换备案人、更换境内责任人,此类情形下新原料实际生产和研究资料未发生变化;第三类为新原料信息更新,包括更新原料基本信息、改变/新增生产现场、新增/调整生产工艺简述、更新质量控制标准、延长使用期限、调整使用目的、更新注意事项/警示用语等信息。除自行维护信息外,其他信息更新应当有充分理由,按程序提交拟更新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除上述规定三类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情形的新原料信息更新。确需更新的,备案人应当申请与审评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就信息更新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进行确认。
四、新原料信息更新应提交什么资料?
《指南》明确了新原料备案信息更新各类情形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资料要求。对于第一类可自行维护更新的信息,由备案人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对于第二类企业信息更新,按要求提交必要的证明资料;对于第三类新原料信息更新,备案人应开展充分研究,并按要求提交必要的证明资料和/或研究资料。为减轻企业负担,部分资料可留档备查。
五、新原料信息更新资料提交途径有哪些?
新原料备案人应当通过化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或“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在新原料信息更新对应模块中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备案人不得自行随新原料年度报告、风险控制报告、责令改正资料等途径提交更新事项和相关资料。
根据备案后技术核查意见,需要对新原料资料内容进行调整的,可在责令改正资料中对相关资料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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