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为及时指导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准确适用《实施条例》,贯彻落实新规对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要求,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需对现行裁量基准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在梳理新颁布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起草修订初稿。经征求各市局和省局处室、单位意见,并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的修改意见均予以采纳。经合法性审核,提交省药监局集体审议通过后印发。
根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修订情况,本次补充修订内容均为药品类处罚事项,本次修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共涉及法规规章2部,其中,行政法规1部,部门规章1部。修订后基准总数由 65 项增至 72 项,其中新增 8 项、删除 1 项、补充内容 4 项、调整个别内容 16 处。
本次修订继续把每一项均细化为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处罚标准等六部分。处罚标准仍分为一般、减轻、从轻和从重4个阶次,减轻处罚的幅度继续维持之前最低标准,将法定最低限度的10%作为减轻罚款的底线。
为衔接《实施条例》,本次修订新增序号30至37共8项基准。删除原序号32项,因该条款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与《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规范情形一致且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故将其并入新增序号 30 项,不再重复设定。修订后的《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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