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
修订后的《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本基准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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