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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一次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公告 (厦市监公告〔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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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23 09:51:41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0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组织开展2023年第一次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双随机抽查工作。
发布单位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市监公告〔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5-09 生效日期 2023-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组织开展2023年第一次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查对象

全市医疗机构和化妆品使用单位。

二、抽查方式及抽查比例

本次抽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6%、3%、2%的比例分别从全市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化妆品使用单位中随机抽取。

三、检查依据及内容

(一)检查依据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市监信〔2023〕73号)等要求,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对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查监督。

(二)检查项目

药品经营使用检查项目:证照情况、人员管理、文件、设施设备、购进和储存、调配和使用、疫苗储存及运输,新冠病毒肺炎治疗、网络销售、集采中选、特殊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类别药品的质量管理。

化妆品使用检查项目:产品资质、标签标识、经营使用行为、贮存情况、广告宣传、网络经营等。

四、检查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派执法人员对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抽中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

五、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将在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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