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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宁药监规发〔202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 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宁药监规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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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8 09:38:2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97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2020年9月17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药监规发〔2020〕3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药监规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12-27 生效日期 2021-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21年12月6日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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