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业经省局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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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皖药监法秘〔2020〕1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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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12-23 | 生效日期 | 2020-12-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2-04-21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废止依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皖药监法【2022】36号) 相关解读: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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