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分享:
|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 | |
---|---|---|---|
发布日期 | 2011-12-12 | 生效日期 | 2011-12-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