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重庆市药监局各处室、各检查局、直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修订形成了《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和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2023年9月21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药监〔2023〕48号)于2026年2月1日废止。
1.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
2.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
3.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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