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省局制定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疫苗、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药监规〔2021〕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主动公开)
附件- 《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