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5〕34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5〕34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11-27 03:01:41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深入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药品监管局决定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药监通告〔2025〕34号
发布日期 2025-11-27 生效日期 2025-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深入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药品监管局决定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市以及已在《通知》范围内其他地区获得试点资格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以在本市设立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自行开展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的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为2年。

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为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备、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且近三年未出现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情形。

开展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为试点企业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二、试点工作原则和质量管理要求

(一)试点工作原则。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坚持“优中选优”原则,选取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参加试点工作。

(二)质量管理要求。试点企业应当按照《通知》关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规范开展试点,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试点门店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障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加强试点门店的设施设备、操作环境、服务活动和人员等管理,确保可以通过批号或者编号等方式实现产品追溯。

对未按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开展服务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处理。

三、试点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

有意向在本市申请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申请人,应向市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通知》关于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的相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和证明资料可以采取寄送方式提交市药品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有意向在本市申请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需要咨询的,可以联系市局行政服务中心预约咨询。

(二)现场评估

市药品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对化妆品个性化服务场所开展现场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

(三)结果告知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市药品监管局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企业和试点门店名单。

四、其他事项

1. 前期已参与试点的企业可以继续开展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2. 市局行政服务中心材料寄送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联系电话:021-63269368。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市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申请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沪药监通告〔2025〕34号附件

   文件下载


 地区: 上海 
 标签: 消费者 化妆品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