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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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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4-08 01:36:01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
核心提示:2026年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三项公告(见图1)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增补,旨在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合规运营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与规范指引,现将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2026年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三项公告(见图1)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增补,旨在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合规运营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与规范指引,现将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序号

公告名称

发文字号

1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大麻二酚等6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5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2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皮肤变态反应 局部淋巴结试验方法:BrdU—FCM》等4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

2026年第5号

3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的公告

2026年第6号

图1

问题1:化妆品注册与备案所涉及的检验项目指标限值,在公告中有何具体变化?

答:公告对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和二噁烷限值进行了调整,具体变化见下表。

项目

新限值要求

原限值要求

适用范围

菌落总数

≤100 CFU/g或CFU/mL

≤500 CFU/g或CFU/mL

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

二噁烷

≤10 mg/kg

≤30 mg/kg

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化妆品

以上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题2:《技术规范》中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中新增的原料有哪些?

答:公告中新增的禁用原料汇总如下:

序号

物质名称

起始实施时间

备注

1

4-甲基苄亚基樟脑

2027年1月1日

原为准用防晒剂

2

6-氨基间甲酚

2027年1月1日

原为准用染发剂

3

丁苯基甲基丙醛

2028年1月1日

 

 

4

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

2028年1月1日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
其在化妆品中应小于0.1%(w/w)

5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

2027年1月1日

 

 

6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

2027年1月1日

 

 

7

吡硫鎓锌

2028年1月1日

原为限用组分和准用防腐剂

问题3:《技术规范》中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做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对化妆品限用组分水杨酸的使用限制进行了调整,具体要求变化对比如下:

区别

限 制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适用及(或)使用范围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其他限制和要求

新要求

(a)淋洗类发用产品

(a)3.0%

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不得用于可能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

含水杨酸;

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b)除体用产品、接触粘膜的产品(如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唇膏)和除臭产品外的驻留类产品和淋洗类肤用产品

(b)2.0%

(c)体用产品、接触粘膜的产品(如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唇膏)和除臭产品

(c)0.5%

原要求

(a)驻留类产品和淋洗类肤用产品

(a)2.0%

除香波外,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含水杨酸;

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b)淋洗类发用产品

(b)3.0%

 以上要求自202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题4:《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公告对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和聚氨丙基双胍三种防腐剂的使用限制进行了调整,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物质名称

区别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氯咪巴唑

新要求

(a)0.5%

(a)淋洗类发用产品

(b)0.2%

(b)面部(含颈部)产品、眼部产品、口唇产品、驻留类发用产品

原要求

0.50%

 

甲基异噻唑啉酮

新要求

0.00%

淋洗类产品

原要求

0.01%

 

聚氨丙基双胍

新要求

0.10%

不得用于可能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

原要求

0.30%

 

以上要求自202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题5:《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准用防晒剂(表5)作了哪些修订?

答:公告对二苯酮-3、胡莫柳酯和奥克立林三种防晒剂的使用限制进行了更新,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物质名称

区别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其他限制和要求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苯酮-3

新要求

(a)面部(含颈部)产品、眼部产品、口唇产品和手部产品6%

(a)不得用于可能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

(a)含二苯酮-3

(b)体用产品 2.2%

 

(b)含二苯酮-3

(c)其他产品0.5%

 

 

原要求

10%

 

含二苯酮-3

胡莫柳酯

新要求

面部(含颈部)产品、眼部产品、口唇产品 7.34%

不得用于可能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

 

原要求

10%

 

 

奥克立林

新要求

(a)气雾产品9%

 

 

(b)其他产品10%

原要求

10%(以酸计)

 

 

以上要求自202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题6:《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表7)与先前规定相比,有何不同?

答:公告对甲苯-2,5-二胺和甲苯-2,5-二胺硫酸盐两种染发剂的使用限制进行了更新,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物质名称

区别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氧化型染发产品

甲苯-2,5-二胺

新要求

2.0%

含苯二胺类

原要求

4.0%

含苯二胺类

甲苯-2,5-二胺硫酸盐

新要求

2.0%(以游离基计)

含苯二胺类

原要求

4.0%(以游离基计)

含苯二胺类

 以上要求自202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题7:化妆品理化检验方法作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将《化妆品中大麻二酚等6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和《化妆品中二甘醇的检验方法》纳入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同时更新了《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化妆品中普鲁卡因胺等2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6α-甲基氢化可的松等12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理化检验方法总则》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其余检验方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问题8: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更新了哪些内容?

答:公告将《皮肤变态反应 局部淋巴结试验方法:BrdU—FCM》《代谢动力学试验方法》纳入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问题9: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公告对《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方法》两项方法进行修订,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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