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 号)(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省药监局对2021年7月27日制订实施的《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一般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从轻处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从重处罚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括本数。仅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一般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从重处罚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规则》及本通知印发的《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以上裁量基准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1〕3号)、《疫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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