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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琼药监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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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06 09:24:47  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 号)(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省药监局对2021年7月27日制订实施的《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药监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5-01-03 生效日期 2025-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原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1〕3号)废止。
附件列表:
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2.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海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 号)(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省药监局对2021年7月27日制订实施的《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一般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从轻处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从重处罚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括本数。仅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一般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从重处罚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规则》及本通知印发的《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以上裁量基准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1〕3号)、《疫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琼药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2.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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