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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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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15 10:38:35  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308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相关企业未履行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现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拟依法取消相关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发布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2-13 生效日期 2022-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针对在2022年3月31日前备案人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发布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并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出具了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相关企业未履行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现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拟依法取消相关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化妆品取消备案陈述、申辩书》(附件2),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国产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附件:   1.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xls

   2.化妆品取消备案陈述、申辩书.doc

   3.各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doc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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