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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 (药监综妆〔20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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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7-10 05:14:21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  浏览次数:66
核心提示:深入推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国家药监局决定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 药监综妆〔2026〕54号
发布日期 2026-07-10 生效日期 2026-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省(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国家药监局决定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日起,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纳入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试点期限至2027年9月30日。

二、新增试点省份应当按照《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创新个性化服务试点模式,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面临的问题,重大情况即报国家药监局。

三、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经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个性化服务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针对产品现场简单调配、分装等环节建立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规程,确保个性化服务行为安全可控。

四、参与试点的有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试点工作要求,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7月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消费者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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