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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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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10-13 10:39:27  来源: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聚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情节划分、从轻减轻、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幅度量化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执法裁量标准,供全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参照执行。请重点围绕基准条款合法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青海本地监管实际适配性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6-10-12 截止日期 2026-10-1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青海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行政处罚裁量行使,统一行政执法尺度,解决同案不同罚、裁量畸轻畸重问题,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省药监局在《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单位、行业主体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聚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情节划分、从轻减轻、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幅度量化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执法裁量标准,供全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参照执行。请重点围绕基准条款合法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青海本地监管实际适配性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二、反馈时间

请于2026年10月18日前完成意见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三、反馈方式

OA系统反馈:各行政单位通过省局OA系统报送书面意见;

电子邮件反馈:将书面意见(可附修改稿标注)发送至邮箱:93637519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反馈 单位/个人名称”;

反馈意见请写明修改条款、修改建议及理由,个人反馈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殷亨祯

联系电话:0971-8865641

附件:《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地区: 青海 
 标签: 医疗 标准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裁量 裁量权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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