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行为,保障过罚相当,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监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zcfghkjc@163.com,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裁量基准》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
联系人:吕富强 联系电话:0471-4506550
附件:
1.相关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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