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自治区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并在202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为完成此项工作,自治区药监局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进行了调整完善,以更好适应全区药品监管工作需要,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拆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修订版)》方便在实际使用时引用和后续调整完善。
2、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应处罚条款的裁量基准。
3、对部分条款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完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因此,药品监管裁量基准中涉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条款在2026年5月15日才正式实施。
2.对于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上下限进行了调整完善,避免出现歧义。比如低于假药的行政处罚明确减轻处罚为15倍以下,不包括15倍;从轻处罚为15倍至19.5倍包括15倍,但是不包括19.5倍;一般处罚为19.5倍至25.5倍,包括19.5倍和25.5倍;从重处罚为25.5倍至30倍,不包括25.5倍,包括30倍。
关联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