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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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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6 10:41:01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92
核心提示:《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自2022年2月1日实施以来,为处罚信息公示起到了有效规范和支撑作用。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9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了可以提前停止公示的较低数额罚款标准,与现行《细则》规定不同;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现行《细则》引用的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文相关规定停止执行。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处室、分局、执法监察局意见,同时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印发实施。

二、修订内容

一是较低数额罚款标准。处罚信息公示期分三档: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为三个月;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等较重处罚的,公示期为三年,实际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按实际执行,且不能提前停止公示;除外,公示期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规定。为统一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实施标准,便于市县级监管部门执行,将“较低数额罚款”从按违法行为危害性对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分别界定,修改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的标准,与省市场监管局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信息公示途径。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信用中国(山东)”公示,分别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门规章。药品事项继续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定,办案人员在处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该系统定期向“信用中国(山东)”推送数据。第二条相应修改为“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删除执行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表述。

《细则》其他内容未做实质修改。

三、施行日期

《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地区: 山东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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