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党组全体成员要带头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国家药监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局党组要定期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交流评估、分级负责、多方协同的原则,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评估、早预警、早处置,最大限度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省药监局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
(四)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
(五)依权限承担流通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以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监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党组书记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各自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党委负责人是组织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是药品生产环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推进落实药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
第七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是药品批发环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推进落实药品批发环节、零售连锁总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药品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省局权限内流通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监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查处。
第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指导医疗器械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
第九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是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指导化妆品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条 综合规划财务处负责人是局机关日常运转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局机关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并联系省应急管理厅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稽查处负责人是本处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推进落实所辖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有效清除药品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