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0月1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换证申请。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1日(含)之后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二、2013年10月11日前我局已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的,如已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按换证程序继续办理;未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可申请退回申报材料,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未进行现场核查且企业未申请退回申报资料的,按换证程序继续办理。
三、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3年10月11日之前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四、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但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暂不需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上文所提及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情形,具体截至日期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另行通知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