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五年有效期将满,我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拟延期继续使用。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于2024年11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药监局。
邮箱:sdadryhk@shandong.cn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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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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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1-20 | 截止日期 | 2024-11-28 |
有效性状态 | 地区 | 山东 | |
备注 |
《山东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五年有效期将满,我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拟延期继续使用。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于2024年11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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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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