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化妆品高水平安全,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中检院补充完善了部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CAS号、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等信息。请化妆品企业、原料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结合原料应用实际和基本信息,登录“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相关信息平台”(https://hzpsys.nidc.org.cn/hzpGS/ysyhzpylmlan)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5日。
中检院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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