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政策,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现予以公布。
自2024年11月1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等34个事项(详见附件)使用新版许可系统办理。上述事项的原申报入口同步关闭。
根据《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同意调整部分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复函》,我局决定动态更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删除“跨辖区委托药品储存配送备案”,增加“国产牙膏备案”,并将子项“国产普通化妆品变更”“国产普通化妆品注销”“进口普通化妆品变更”“进口普通化妆品注销”名称分别规范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变更”“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注销”“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变更”“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注销”。现将调整后的《目录》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监管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化妆品(含牙膏,下同)备案档案电子化,提高化妆品备案工作效率,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第 91 号)要求,现就化妆品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监管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化妆品(含牙膏,下同)备案档案电子化,提高化妆品备案工作效率,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91号) 要求,现就化妆品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强化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和风险意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本市浦东新区化妆品现场个性化服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强化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和风险意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近年来,全区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以“四个最严”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勇于担当,重典治乱,严查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化妆品抽检合格率常年保持在合理区间,产品质量安全逐年向好,行业逐步规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少数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蔑视法律,仍在制售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卫妆准字”化妆品以及未经注册备案和过期化妆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行业秩序。为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加快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责任体系,在全省化妆品生产领域普遍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精准监管,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稳”“六保”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年度报告制度通知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及内容相关要求。
为加强广东省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保障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要求及时清理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督促备案人及时完成备案产品年报和补充备案资料工作,督促已开通新备案服务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企业及时补交资料,落实化妆品功效评价摘要及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自2022年1月1日起, 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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