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七期)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化妆品注册备案过程中如何正确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六期)(用户权限专刊)
化妆品备案原料信息填报要求、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九)
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提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否则该备案号将被进行清理;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否则该备案号将被进行清理。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期
问题一: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的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
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六)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五)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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