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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关于遴选自治区级“两品一械”检查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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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3-11 09:45:5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
核心提示:为提高我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工作效能,充分发挥行业内技术专家的智囊和指导作用,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评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决定面向社会遴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临床应用、教学科研、检验检测等领域的专家级人才,组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6-03-10 生效日期 2026-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专家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专家申请表二维码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工作效能,充分发挥行业内技术专家的智囊和指导作用,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评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决定面向社会遴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临床应用、教学科研、检验检测等领域的专家级人才,组建“两品一械”检查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类别

(一)药品类

(二)化妆品类

(三)医疗器械类

(四)疫苗类

二、工作内容

主要职责是为“两品一械”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指导;为检查中遇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供日常咨询;为质量安全风险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其他与检查相关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遴选对象

各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中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临床应用、教学科研、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级人才,推荐数量不限。

四、遴选条件

(一)政治可靠、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未受到任何党纪政务处分;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临床医学类、基础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医学技术类、生物科学类、统计学类(生物、医学方向)、机械类、材料类、电子信息类、生物工程类、生物医学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动物医学类等相关专业背景;在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三)有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临床应用、教学科研、检验、检测等实践经验;

(四)熟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五)愿意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工作,具备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现场检查和会议审核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专家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工作背景和要求;

2.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3.按照自治区药监局相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4.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专家库;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循严谨、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具体明确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3.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的涉密信息;

4.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5.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反馈更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遴选程序

(一)个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专家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

(二)个人扫描二维码(附件2)填报基本信息,并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专家申请表》签字盖章扫描版上传。

(三)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根据单位推荐和专家实际情况进行遴选。

七、其他事项

(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专家享受自治区级专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费用。

(二)请各单位于2026年4月22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专家申请表》填写完毕。

联系人:孙婧文,联系电话:13190522237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专家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专家申请表二维码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

2026年3月10日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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