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奖励裁量权基准》已经自治区药监局2025年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许可检查裁量权基准,其他基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和科技处。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联系人:吕富强;联系电话:0471-450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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