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广州市白云区促进“白云美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广州市白云区白云美湾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促进“白云美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美湾办〔2021〕9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联系人:关斯宇,联系电话:86039795)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白云美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5号),进一步加快白云化妆品产业新型工业化转型,推动白云美湾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化妆品行业竞争力和创新力,结合白云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国内外有化妆品相关科研技术优势的高校、研发机构、专家团队到白云区开展化妆品研发创新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条件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对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化妆品重点实验室,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最高1:1的同等扶持。(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
2.支持企业实行“知识化”转型升级,鼓励生物合成技术创新在化妆品行业中产业化应用,对企业自主研发化妆品新原料或与在白云区开展化妆品研发创新工作的高校、研发机构、专家团队合作开展原料研发、技术改造、质量提升、配方优化等联合创新业务,可按其创新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设置最高支持资金上限;通过“揭榜挂帅”等形式主动发掘企业优质科研项目,推荐作为美丽健康等区级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对于企业自主研发新原料首次被纳入《化妆品新原料目录》的,获批即予以资金支持。本项每年扶持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支持化妆品新原料市场转化。对政策有效期内使用新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实现化妆品市场化生产销售的制造业企业,相关产品年度累计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最高按上一年相关产品年度营业收入0.5%的比例予以一次性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4.支持企业实行“数智化”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升级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总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设置最高资金支持上限。(牵头单位:区科工商信局)
5.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化”转型升级。支持化妆品企业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因地制宜采用光伏、储能、充电桩、发电玻璃幕墙以及智慧能源管理等措施进行绿色化建设;支持化妆品企业及园区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标准进行建设;推动新建美丽健康产业园五龙岗片区整体打造绿色化产业园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民科园管委会、各相关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企业品牌加速“全球化”布局。发挥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基地优势,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积极参与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带”系列活动,利用跨境电商助力外贸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宣传推广,推动白云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发展。加强贸易往来,引导企业通过国际美妆周、广交会、美博会、“粤贸全球”等重点展会抢抓新商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聚焦沿线市场需求,精准匹配业务,通过开展多元化合作,减少对单一市场依赖。(牵头单位:区科工商信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集采原料
1.支持化妆品原料生产、销售企业在白云区设置“原料市场”,由牵头单位协调为建设项目提供用地、金融支持,优先与现有专业批发市场、典型平台协同建设发展,支持“原料市场”上线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
2.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集采原料,支持企业利用“政企银保投”合作贷款模式,可按实际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贴息支持。(牵头单位:白云金控,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
第三条 支持企业培育品牌
1.对纳入白云美湾产品品牌认定体系和通过负面清单审核的品牌,准予使用“白云美湾”标识及有关字眼进行品牌推广;对符合“白云美湾”产业发展规划的原料、生产、检测、品牌等项目,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准予使用“白云美湾”作为项目名称并支持登记相关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获得行业内具影响力、公信力的省级以上机构评定榜单或认定、认证的,或相关工作作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的,给予申报主体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白云投资)
2.支持企业、个人到“白云美湾”创业孵化化妆品品牌,优先布局化妆品行业内产品设计与品牌设计规划,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接企业发展有关资源。在政策有效期内设立品牌孵化项目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最高按上一年该项目年度营业收入0.5%的比例予以一次性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等有关单位)
3.加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为有维权需求的被侵权企业提供系统性维权指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妆品企业申报年度市级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通过财政资金补贴与奖励激励企业主动维权,提升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支持化妆品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支持化妆品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等环节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和独创性的数据集合(如配方数据库、消费者肤质分析模型、功效实验数据等)进行知识产权登记,鼓励企业对登记数据资产进行质押融资、许可交易等,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支持有自主品牌的化妆品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服务机构利用新模式销售商品,支持企业在白云区创设新模式营销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商”“直播电商+专业批发市场”“AI+直播电商”等,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年本地直播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的,最高按0.5‰的比例予以一次性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商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支持企业、行业商协会、产业服务机构举办、承办各级化妆品行业相关论坛、展会等活动,促进白云美湾产业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对产业整体发展有意义的可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协调、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区贸促会)
2.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服务机构组织以“白云美湾”名义集体拓展销售渠道或参与国内外行业相关展会等活动的,依申请可由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职权以政府名义参与相关活动,对接有关组织、平台。(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科工商信局)
第五条 支持企业培育及引进人才
1.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优先引进化妆品智能个性化技术人才(包括但不限于AI检测诊断、AI虚拟试妆、搭建皮肤数据库等相关产业要素数据库等),对企业引进的行业公认的急需人才、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相关资质等化妆品人才引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请区人才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支持。(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市场监管局、白云金控)
2.支持企业留住人才。建立健全化妆品产业人才服务体系,支持行业整体人才发展、人才公共资源事项,提供服务保障绿色通道,由区科工商信局联合相关部门按政策为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人才资源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工商信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
3.支持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对企业与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的人才培养项目,可按其实际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化妆品产业技能专题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证书的,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市场监管局、白云金控)
第六条 支持产业配套服务发展
1.支持与产业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机构在白云区开展工作。由牵头部门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争取包括但不限于商事主体注册便捷通道、绿色审批通道、融资便利、人才公寓、产业园区优惠等支持。对于具备稀缺行业资质、行业龙头、企业高度认可的产业配套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评估后进行支持。具体条件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产业配套服务机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2.加强化妆品金融支持,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赋能区域化妆品产业发展,可按照发行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发行主体及参与证券化融资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产业配套服务机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
1.加大产业发展用地的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或拥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开展用地评估,综合考虑给予产业发展所需用地支持。对涉及化妆品产业链关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新原料研发、功效评价机构、品牌孵化等)的企业、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生产、品牌企业,或新兴赛道成绩出众的化妆品企业,予以一定的灵活用地指标支持。(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土地开发中心、民科园管委会、各区属国企)
2.支持各镇街对村级工业园区加强统筹规划,推动村级工业园集聚发展。支持强化村级工业园区企业服务,对村级工业园区企业的续租、用水、用电等问题及时解决,对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可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支持。(牵头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进一步优化产业生态
1.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业培训、产业生态研究、行业数据收集、规划及标准制定、企业服务、产业对接、行业评选、项目路演等活动的,可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科工商信局)
2.围绕产业园区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逐步完善周边居住、教育、医疗、文体等生活配套,包括但不限于人才保障房、交通路线、休闲娱乐等设施,提升产业园区现代化水平,增强就业吸引力。(牵头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土发中心、相关区属国企)
第九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1.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创新。建立执法部门常态化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理顺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包容审慎、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的原则,切实减少多头重复交织检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
2.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服务支持。对支持白云美湾产业服务体系和执行机制发展的企业,在政务服务、供水供电、环保改善、金融服务、技术支持、人才服务、财务法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鼓励有关单位设置化妆品服务专员,专职协调化妆品行业相关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政务和数据局、区水务局、白云供电局、白云金控)
3.支持企业合规经营。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建立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指导符合条件的化妆品企业使用ODR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全国12315平台自行解决消费纠纷,快捷处理消费投诉。(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则
1.本政策措施所指企业为规模以上化妆品产业链相关企业,或规模以下工商注册在化妆品的企业,及为化妆品产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覆盖化妆品的原料、配方、研发、生产等领域,包含从事化妆品及原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为化妆品行业提供化妆品或原料的注册或备案咨询、安全及功效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的企业。支持前提条件是符合白云区化妆品产业发展规划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上级文件规定的化妆品发展方向、白云区化妆品产业发展规划等)、合法合规经营、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
2.本政策中所有项目均采取先申报、后奖励的方式。企业单个项目已获得区级其他产业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所述“上一年”指1个完整自然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措施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扶持兑现根据当年度白云区财政拨付资金总额和申报情况相应调整。涉及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条件允许,应优先采取“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3.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为保持政策延续性,2024年12月1日至本措施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申报;《广州市白云区白云美湾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促进“白云美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美湾办〔2021〕9号)已兑现的不可重复申报,在政策过渡期内,符合原措施的,原则上可兑现。
4.本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市场监管局拟订解决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