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琼药监规〔2024〕2号)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琼药监规〔2024〕2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06 09:42:58  来源: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
核心提示: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原则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药监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12-27 生效日期 2025-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原《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琼药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原则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原则。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提示、批评教育、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配套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要求。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及适用规则依法作出决定,但是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限度的10%。

三、适用例外。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不适用《清单》。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琼药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司法厅。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4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列表:

   琼药监规〔2024〕2号 附件.xls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