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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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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0 09:27:41  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76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现将吉林省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3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生效日期 2023-10-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现将吉林省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事项,由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通过我省口岸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境外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首次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wfw.nmpa.gov.cn)办理境内责任人账号注册、上传拟进口产品备案信息资料,具体办理事宜请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jl.gov.cn)省药监局法人服务项下检索相关办事指南。三、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可现场或寄送产品备案信息纸质版资料至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邮编:130000

咨询电话:0431-82752011纸质版备案资料核对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境内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五、各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化妆品监管职责,加强对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监管,强化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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