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有关企业对未提交进口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限期改正的公告 (2023年 第12号 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有关企业对未提交进口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限期改正的公告 (2023年 第12号 公告)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02 10:44:00  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87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发布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3年 第12号 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6-01 生效日期 2023-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我省部分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产品清单见附件1)。现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上述企业于2023年6月30日前对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产品限期改正。企业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不再进口的备案产品,其中已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的,通过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尚未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的,可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对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   1.未提交进口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清单.xlsx

   2.化妆品备案注销申请表.docx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