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2013年我局首次制定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规范我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与之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为指导全省化妆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需要对原有的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完善,以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
二、起草过程
我局2020年9月份组织起草工作,10月份形成初稿,在征求了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和相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1日将修改稿在省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12月4日在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宣传,提高征求意见的覆盖面。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2条,经认真研究采纳吸收了8条。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后,由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裁量阶次的把握
裁量基准原则上划分为4个阶次,即中限、减轻、从轻和从重。需要特别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由于《条例》罚则中明确情节严重的和“处罚到个人”的情形,条文规定比较复杂,仅靠4个阶次不能完全划分清楚。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先通过“裁量范围”区分“对单位”和“对个人”,再将这区分体现到4个裁量阶次中,因此有些条款会出现每个阶次中,既有对单位的处罚标准,又有对个人的处罚标准。二是由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按“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处罚的情形,符合规定条件时,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按最高或者最低限度实施处罚,因此在从重和从轻阶次中,又规定了从重的最高处罚标准和从轻的最低处罚标准。
(二)关于裁量范围中处罚种类的把握
裁量范围仅针对“罚款”的处罚种类,对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种类未予纳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现行药品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已形成共识,认为处罚种类在法律规范中规定非常明确,且不具有自由裁量性,不可随意进行减少。本次修订对法定处罚种类不予裁量,有利于实现化妆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与药品、医疗器械裁量基准的体例保持一致;二是如对处罚种类予以裁量,将会出现执法人员将没收、罚款等某一个或某几个罚种减掉的可能性,具有较大的执法风险,也不符合“四个最严”监管要求。
(三)关于减轻处罚幅度的把握
《适用规则》规定,可以在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减轻,但没有规定减轻的最低标准,这样在理论上就会存在减轻到“零”的可能性,这就等同于直接减少了一个处罚种类。为了保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连续性、一致性,我们延续之前药品处罚裁量中关于减轻的原则规定,即把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允许减到最低限度的10%,作为减轻的底线。
(四)关于施行日期
本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因《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指导全省化妆品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基准与《条例》同步施行将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同时也符合法规实施的严肃性和刚性要求。
http://mpa.shandong.gov.cn/art/2020/12/22/art_108868_10209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