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11〕24号)
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于2011年10月1日起,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且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原有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备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通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和省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3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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